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规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因此,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维持原有模式,保留强制性行业标准。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JTG A02-2013)规定:“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分为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JTG A04-2013)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在标准编号上进行了辨识,即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要求在行业标准代号后加“/T”。
综上所述,《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以及2018年1月1日以前公布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仍应按照《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JTGA 04-2013)的有关规定确定规范属性。